宏观经济
发达国家保障房分配的做法与启示时间: 2016-10-18信息来源:张琪 作者:hjr_admin 责编:
摘要: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与退出方面,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机制,规范申请程序、严格审查核实、完善的轮候制度、动态的监管、人性化的补贴优惠政策、严厉的打击造假措施等,值得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我们尽快制定我国保障房分配与退出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关键词:发达国家;保障房;分配与退出
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03-0074-04
作者简介:张琪,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DOI:10.16528/j.cnki.22-1054/f.2015.03.006
一、发达国家保障房分配与退出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
美国公共住房分配条件及申请资格是: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80%以下者,可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在美国低于平均家庭收入37%以下的被视为最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可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廉租公房,租金非常低廉,相当于市场租金的35%左右;其他低收入家庭不可以享受廉租公房待遇,只能向联邦政府申请住房补贴,申请者必须拿出家庭总收入的25%支付房租,租金超过部分用住房券来补充。美国的住房补贴形式多样,包括:一是补贴“砖头”。政府将补贴直接给房地产建筑商,以补贴低收入者租公租房租金不足的部分。二是向房东补贴。联邦政府根据低收入家庭总收入与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差额,向房东进行补贴。三是住房券形式补贴。这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向他们发放住房券,是一种住房补贴的凭证,只能用来支付房租。四是现金补贴,对住房补贴,政府采取现金方式予以补贴。[1]
为鼓励租户积极主动退出公租房,美国制定了具有吸引力的退出制度:第一,鼓励租户建设住房。当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并可享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利息的优惠。第二,对第一次凭借抵押债券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各州都采取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三,低收入家庭在购房时,为能获得房贷足够的支持,同时又可获得一定税费折扣,减轻购房成本,可向当地政府申请抵押信贷证明,凭借这一证明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当租房户家庭收入增加而买房比租房更合算时,他们就会主动退出公租房。
(二)德国
德国法律规定,对因经济低收入或某一民族、信仰,或孩子太多导致住房困难的民众,政府有责任向他们提供福利公共住房。福利公共住房是在政府支持和帮助下,由非盈利住宅建筑公司、社会组织等建造的住宅。公共住房准入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多子女家庭及领取社会救济的居民。虽然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住房供应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基本满足居民需求,但政府一直没有停止高质量福利公共住房的建设。
在德国住房租赁市场中,98%为私房、2%为政府公共出租住房,所以私房成为住房市场的主角。1971年以来政府加强对住房市场的干预,削减房东的权益,对房屋租给谁、租金确定多少都加以限制,政府相关住房机构向房东提供承租住房候选名单,入围名单标准主要是孩子多或有残疾人的家庭。除在保障房配租配售方面设置准入门槛外,在住房补贴上,德国也有准入条件,主要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适当补贴,居民实际缴纳租金与可承受租金的差额由政府负担。其中,居民实际缴纳租金要与家庭住房需要相结合,可以承受的租金一般按照家庭收入的25%确定。
德国政府为支持承租者不再租房,而选择自己建房,采取积极有效的金融政策,推行“住房储蓄银行”,要想从银行获取低息住房贷款,就得先向银行存款,储户经过一段时间储蓄后,才可从储蓄银行取得建造房屋的贷款。1996年1月,政府实行私人住房奖励政策,对要购买或自己建房的居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按照买价或造价的5%住房补贴奖励,最高补贴额为5000马克,共补贴8年。能享受这一补贴奖励政策的夫妻两人年收入不能超过24万马克,单身者年收入不能超过12万马克。政府对私人建房给予一定税费减免,对低收入的购买住房者政府提供一定补贴,86%的德国公民曾享受过不同程度的补贴,一些企业向购房职工提供非常优惠的购房贷款。
(三)英国
英国是最早建设公共住房的国家,起源于10世纪,有的公共住房一直保留至今,已有一千一百多年的历史。英国公共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的交通、环境和区域部门负责财政预算中建设与维修资金的分配,由地方政府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共住房准入条件:低收入家庭、外来进城务工暂住人员和无家可归住房困难者,其租金非常低廉。在20世纪60年代,公共住房租金只相当于当时房价的1.1%。
政府为鼓励租房者购买住房、主动退出公共住房采取有效措施:第一,由银行向购房的租房者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一般可得到房款90%的贷款,有的甚至可得到100%房贷,还款期通常是25年左右。第二,政府考虑到居民租房购房的实际困难,将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适用范围扩大,拿出一部分住房保障资金作为房补,发放给低收入家庭。第三,英国政府1980年对公共住房制度实行改革,推行“优先购买权”政策,规定公租房的承租者,当住满两年后具有优先购买所住公共住房的权利,并可享受一定优惠价。优惠折扣起点是房价的30%,居住两年后,每超过一年再减房价1%,住满30年,承租者可享受购房折扣优惠,优惠折扣上线为房价的60%。公共住房居住条件和环境比公寓式套房更差,购房折扣会更大些。[2]
(四)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问题,建设大批组屋,为搞好保障性住房合理配租配售,政府制定了缜密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申请人资格、运作程序、住宅补贴等都做出了严格规定。申请租用公共组屋资格为: 月收入低于800新元的家庭有资格提出申请,经过政府对申请者经济状况严格评估后,才会获得租住组屋权。申请购买保障房资格,政府在不同时期制定购买保障房准入标准是不同的:20世纪70年代,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有资格申请购买组屋,到80年代准入标准提高到2500新元以下者,到目前为止准入标准是8000新元以下者,这就使绝大多数中等收入的家庭有资格购买保障房。
新加坡政府对居民购买组屋有严格限定,购买组屋后一定年限内不得把整房出租,仅允许房主与租户合住,购买年限在五年内的组屋不能转让、过户,确实需要在5年内对外出售的,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登记备案,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方式出售组屋。同时,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组屋,如要购买新的组屋,旧组屋必须退出交给政府,或者在市场公开出售。新加坡针对骗租骗购者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违规申请保障房者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五)韩国
韩国保障性住房分配采取预申请方式,即申请者根据政府房管部门公布的保障房相关信息,包括房屋设计图、户型、结构、房屋数量及初步拟定保障房租金和出售价格等,通过互联网申请预定,可选择房屋区位、户型、面积等,这种预申请方式可达到总房源的80%,剩余20%房源在开盘时现场申请。预申请者在所选开盘小区正式签订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同可选择不同保障房:城市最低收入的贫困家庭有资格选择永久租赁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5平方米,租金仅为市场租金的15%,可永久居住;城市低保户家庭、城市再开发搬迁户和无房的残疾者有资格申请50年期公共租赁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租赁期为50年;家庭平均月收入只有当地平均收入60%的城市居民无房者,可申请租赁期30年的国民租赁房;低收入无房者且是住房储蓄户有资格申请短期公共租赁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租赁期5年。[3]
韩国为促进租户主动退出公租房,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购买小户型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给予低息购房贷款的支持,凡是购买60平方米以下房屋的租户,均可获得总房款70%的房贷,年利率只有8.5%,还可获得减半征收住房购置税和交易登记税优惠; 当低收入无房户购买住房在40平方米以下时,可获得减免交易登记税和住房购置税的优惠。
(六)日本
日本在保障房的分配与退出方面制定较严格的制度,入住公营住宅的条件是:家庭总收入为低收入无房户,必须携带家属并一起居住。住房分配采取抽签方式:即对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状况等方面审查合格后,通过抽签决定住房的归属。房租较低并且一段时间是固定的,严禁居住权转让。日本对入住满3年的租房户重新审查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状况,对经济收入超标者实行提高房租(接近市场价格)或责令其退出租房。日本的公团住房租赁价格是由政府进行补贴的,租赁期5年内实行减免房租政策,5年后才逐步提高房屋租金。
二、发达国家保障房分配与退出的做法
(一)建立较完善的保障房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顺利实施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政策,首先就是有完善的保障房法律法规。如,美国出台的《国家住房法》、《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经济收入提高家庭租房户购买住房,在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就颁布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如《日本住宅公团法》、《公营住宅法》、《住宅金融公库法》等,对家庭经济收入超过公营住宅的租户,并且已经居住三年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将被累进计租即提高房租,已经连续居住公营住宅五年以上者按照规定必须买下整套租房。
(二)严格准入和规范退出制度
发达国家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合理分配,制定了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程序,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各国大多是根据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来确定的,凡是符合规定者才有资格申请租房或租房补贴,德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是以提供房屋配租为主、房补为辅,而美国是以房屋补贴为主。申请者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必要资料给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并接受该机构对家庭资产、收入、信用情况的严格审查,各国实行轮候分配制度,轮候期新加坡2年左右、韩国1年。各国还强化动态管理,要求受助者每年向政府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进行家庭收入申报,便于政府了解和掌握受助者信息,对收入增加而超标的,根据规定应退出房屋或按照市场价格补交租金。
(三)加大对造假的惩罚力度
发达国家为打击造假行为制定了非常严厉的措施。如,在新加坡,违规申报保障房者会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可见,发达国家对造假骗租的人员会给予较大的惩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造假者的行为。
(四)专设负责机构统筹管理
在解决住房保障问题比较成功的国家一般都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都设有保障房管理机构,如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日本的建设省住宅局、韩国的土地住宅公社等。这些管理机构或是归政府所管辖,或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益组织,这种管理方式可避免房地产企业为获利而参与保障房建设,便于有效管理保障房分配与退出,避免由于多头管理而造成混乱局面。德国住房分配与管理事务由地方政府管辖,其住房体系的地方主义特色表现得更为充分,并且地方政府在住房政策制定和实施上更占主导地位。
三、给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保障房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在2005年出台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在法律上却没有相应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从国际经验看,在解决保障房分配和退出问题时,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保障房法律制度建设,通过立法,在法律上确定保障房准入、退出、配租配售等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对违法者依法严惩。[4]所以,赋予保障房法律上的内涵尤为重要。建议我国尽快出台《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二)完善保障房分配和退出制度
目前,我国对保障房准入与分配比较重视,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但对保障房退出机制建设重视不够。虽然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保障房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实行办法”等地方规章,但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对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规定,对受助者日后由于收入提高不符合规定、如何收回保障房缺乏制度上的具体规定。[5]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分配和退出制度,细化相关规则,加大对不合规者的惩罚力度。[6]
(三)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要轻得多。如在《廉租房保障办法》中明确“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廉租房,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事实上,这是对违规者未做任何惩罚规定,只是规定调整租金。全国各地出台相关保障房法规,对违规获取廉租房行为惩罚措施主要有“一定期限内丧失申请廉租房资格”、“罚款”、“取消资格”等等,处罚力度十分轻微,骗取廉租房资格的收益要远大于违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容忍钻政策漏洞的人,侵害社会公共资源,破坏保障房公平合理的分配秩序。[7]要避免弄虚作假、骗租、骗购现象发生,对违规者应既要有道德谴责,又要有经济上处罚,更要有刑事处罚。
(四)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
我国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比较分散,形成多头管理局面。专门负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在国家建设部并不多,而在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有3000多人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尽管我国于2007年底在建设部挂牌成立了住房保障司,而保障房分配与退出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复杂性,仅在国家建设部内成立一个住房保障司是很不够的,也难以适应保障性住房快速发展的需要,应组建专门管理机构,以确保保障房合理分配与顺利退出。[8]
参考文献:
[1]余南平. 世界住房模式比较研究——以欧美亚为例 [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19-57.
[2][4]王洪春. 住房社会保障研究 [M]. 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106-113,106-107.
[3]洪元杓,冯长春. 韩国保障性住房供给及经验借鉴 [J]. 中国房地产,2011(11):75-80.
[5]凌洁雯. 完善我国廉租房准入退出机制的思考 [J]. 中国房地产金融,2010(6):42-44.
[6]毛海叶,王晓刚,赵鹤娟,徐艳红. 论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法律问题探析——以武汉市为例 [J]. 商品与质量,2012(4):259-260.
[7]文林峰. 城镇住房保障 [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232-238.
[8]李云芬,王志飞. 健全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的思考——以昆明为例 [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3):121-124.
(责任编辑:张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