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经济纵览 > 资源经济
资源经济

日本、台湾地区农地抵押贷款经验及借鉴时间: 2017-03-25信息来源:惠献波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5.03.009
 
  目前,我国有不少地区的农村正在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尝试与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进一步的制度建设,也在探索中。笔者认为,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地抵押贷款制度,有可借鉴之处。
 
  日本、台湾地区农地抵押贷款制度的比较
 
  贷款主体。1.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农业协同组织的基础之上,日本政府组建了完备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构成上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协中的信用合作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3个级别,在实际抵押贷款操作过程中,3个级别组织的融资功能互相独立地发挥作用。
 
  2. 台湾地区。台湾农会信用部是开展农村土地抵押业务的贷款主体,台湾农会信用部与台湾农业金库、台湾土地银行及中国农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共同构筑了台湾的农地抵押贷款金融体系。
 
  农地融资模式。1. 日本。普通农民可以通过入股形式加入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又以入股形式加入信农联,信农联再以入股方式加入农林中金。在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时,首先,日本农林中央金库贷款给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由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再贷款给各级基层农协,最后由各级基层农协贷款给农民。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加入农协协会的会员在申请贷款时,无须再额外提供抵押担保。另外,基层农协所有工作均不以盈利为目的,日本政府部门还会给以一定数量的补贴。
 
  2. 台湾模式。农民主要通过两种渠道申请农地抵押贷款,一种是向农会信用部提交贷款申请(只有农会会员才有资格),另一种就是向台湾土地银行等农业贷款机构组织提出申请。台湾农地抵押贷款模式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农民可以申请农业信用保证贷款,通过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代为提供担保,当抵押贷款逾期时,农业贷款组织就可以向农业信用保证基金提出申请,由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代为清偿。
 
  资金来源。1. 日本。2001年以前,日本以邮政储蓄资金为主要来源。2002年以后,日本邮政民营化改革开始实施,于是养老金、日本政府财政投资也开始成为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的重要来源。现在,日本农协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主要包括:农民、基层农协、信农联、农林中金之间的存款与入股费用。
 
  2. 台湾地区。除了自有资金(资本金、盈余和公积金)外,主要资金来源为吸收存款、借入资金与承办转贷。其中,吸收存款是台湾土地银行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借入资金有三种渠道,即向“中央银行”贴现、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向政府组织借入。
 
  相关配套政策。1. 日本。为了促进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临时利率调整法》等一系列与农地抵押贷款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保护了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相关主体合法利益,提升了农地抵押贷款授权信用度。同时,日本政府还根据本国实际制定了一整套翔实、可操作性强的风险防控机制,为日本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2. 台湾地区。为加强土地抵押权的安全性,一是严格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贷款必须密切配合台湾当局所制定的财经、农业、渔业相关政策与规定,鼓励将资金用在大力发展农会及合作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等方面。二是严格限制贷放对象。合作金库及农渔会信用部仅对社员或所辖区域内会员发放贷款,并对发放贷款的具体用途、数量额度与期限进行严格限定。
 
  日本、台湾地区农地抵押贷款制度的经验借鉴
 
  完善立法,为农地抵押提供法律支撑。我国现有法律,均对农地抵押行为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基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来考虑的。然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具有一定可转让性、财产价值性,已完全达到了作为抵押担保物所必须具备一般要求。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进行有序流转,那么就不应该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进行限制。因此,要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赋予农村土地与城镇土地平等的权利,真正还农户完整的土地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最大程度释放农村土地潜在市场价值。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金融机构本身市场经营主体,必定会在营利性、风险性之间寻求平衡,而农业生产具有风险高、投资收益期长等特点,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很大风险。目前,可以考虑增加一部分再贷款用于土地银行业务,待条件成熟之后,适度放开土地债券,与此同时,在利益补偿方面,还可以给金融机构在税收减免,免交所得税等方面优惠。同时,应积极引导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来,通过农民互助与政府支持的方式保证农民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建立适当的农地抵押贷款运作机构。一是建立政策性土地银行。政策性土地银行可以在国家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全面监管下开始业务,也可以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相关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同时,政策性土地银行机构还要负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后期监管方面的工作,以减少贷款费用与信用风险。
 
  二是引入风险补偿机制。针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不足的实际情况,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拿出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筹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当抵押贷款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偿还时,可以从风险补偿金列支,按一定比例补偿金融机构相关损失,保持金融机构投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促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涵盖农民、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实现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征信机制对农地抵押贷款人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进一步降低农户土地经营权融资成本、融资风险。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引导。如:可以通过适当放宽此类贷款准备金率,直接减免金融机构相关税费率等方式,调动其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通过利息补贴等相关措施加大对抵押贷款的奖励力度,以降低农地信贷市场的交易费用。
 
  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农地经营权的生活、养老等基本保障功效,把更多农户从对农地经营权全面依赖状态下解放出来,建立全面覆盖农村、与城镇统筹的农民失业保险机制及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者供职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