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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权属管理要解决的五个关系时间: 2017-03-28信息来源:祁进贵 郑连福 顾玮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5.05.027
 
  土地权属调查与土地权属管理
 
  一要确定项目区的地理位置和具体边界,以及整理前各村集体的土地权属界线;二要查清项目区土地的总面积、地类、质量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特别是耕地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三要明确项目区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不同性质所有权单位个数、面积、地类、质量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界线;四要调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必须以户为单位按承包地数量、质量登记造册,并注明原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土地权益分配与权属管理
 
  土地权益分配应依法依规,没有遗漏。随着土地整治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土地权益分配应兼顾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如使用国家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整治国有工矿废弃地、河道、滩涂、荒山等其他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应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使用者;使用国家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使用权,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方式,也可确定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体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原则上按原有土地所有权界线分配。采用其他形式分配的,要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权属调整与权属管理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及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根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整治协议、土地质量评价报告等资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对权属调整的原因、范围、面积、地类、质量以及涉及权利人调整后的具体位置与面积情况向村民公告,并听取意见。当事人同意调整的,在权属调整协议和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图上签字认可。若群众对该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书面向村集体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按以下原则协调处理:
 
  1.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有异议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处。2.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由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处。3. 土地权属调整涉及他项权者,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与调处。
 
  权属实施管理与权属管理
 
  土地整治批准立项后,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终止项目区内的土地权利变更,停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抵押登记手续、不准在项目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在项目内挖沙取土。在此基础上,要核实开发整理的区域,原有土地权属确认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与项目批准的资料进行对照,进一步核实土地整治区域内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界限、面积、地类,做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地类正确。
 
  土地变更登记与权属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好土地变更登记,保管土地权属相关资料。同时,要根据开发整理的土地数量、质量、地类及房产等情况发生的变化,对原有的地籍图、表、册等成果,按照地籍要素变化和变更登记做相应的修正、补充,及时掌握土地动态变化信息。
 
  (作者供职于青海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