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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及其与土地财政关系调查时间: 2016-07-08信息来源:朱道林 谢保鹏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5.09.005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膨胀及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年来公布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报告(以2013年为主)及审计署发布的《2013年全国地方性债务审计结果》、《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数据,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变化、债务结构特征及其与土地财政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地方政府债务的演变历程及构成分布
演变历程及现状。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最早发生在1979年,当年有8个县区举借了债务,此后,各地陆续开始举债。到1996年底,全国所有省级政府、392个市级政府中的353个(占90.05%)和2779个县级政府中的2405个(占86.54%)都举借了债务。到2010年底,全国只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借政府性债务。
统计表明,到2010年末,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2万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万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4万亿元,占21.80%;政府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7万亿元,占15.58%。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7.9万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7.2万亿元,增长66.93%,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万亿元,占60.85%,比2010年底增长62.21%。2015年,审计署重点抽查的9个省本级、9个省会城市本级和9个县的抽查结果表明,2014年底政府负偿还责任债务余额比2013年6月底增加46%。
地方政府债务的地域和层级构成分布。1. 区域分布:东部占半壁,江苏省为最高。东部地区(11省市)占债务总量的比重为47.5%,其中,江苏、广东、浙江、上海和山东占比较高;西部地区(11省市)占比28.7%,其中,四川、重庆占比较高;中部地区(8省市)占比23.6%,其中,湖南、湖北占比较高。
2. 债务层级分布:不发达地区的债务主要在省级,发达地区在区县,层级越低,债务偿还对财政的压力越大。其中,山西省级负债占比最高,达到62.4%;浙江、四川、贵州、内蒙古、重庆区县级债务占比均在50%以上。
3. 举债主体分布:分省来看,第一类负债主体是融资平台,其债务占比较高的省份主要是湖南、重庆、安徽、湖北、广西,占比在60%以上;江苏、陕西和海南占比也比较高,分别为57%、53%和52%。第二类负债主体是政府部门和机构,欠发达省份该类负债主体负债占比较高:山西、新疆、宁夏、吉林占比都在50%以上,内蒙古、青海占比45%以上,云南占比35%以上。第三类负债主体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企业占比较高的省份,该类债务占比较高:福建、甘肃占比40%以上,上海、浙江和天津占比35%以上。第四类负债主体是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北京市占比近50%,河南省占比25%。
4. 债务类型构成。银行贷款是主要融资类型。近几年,贷款占比下降,而BT负债信托融资大涨。受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敞口管理特性不同,以及各省经济增长结构差异影响,地方政府负债类型在各省差别也比较大。对于银行贷款,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是贷款融资在东部区域占比较高,中部次之,西部较低;对于信托融资,山西通过信托融资负债的比重比较高,几乎占了其债务的30%,规模预计在1100亿元~1200亿元,占全国地方政府信托债务的10%左右,2014年~2015年进入偿还高峰期。其他信托融资占比较高的省市还有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等,信托融资占据了全部地方政府信托融资的40%。对于BT负债,占比较高的省份主要是贵州、四川、海南、广东、福建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中贵州占比达到27.3%。
5. 债务投向构成。东部主要投向市政建设,西部投向交运设施,四直辖市投向中,土地收储较高。分省市看,天津、上海市市政建设占比最高,基本在50%以上;湖北、江苏和广东占比也接近40%。交运设施建设占比较高的省份是山西、陕西、河北、福建和云南诸省,山西省高达57.8%,陕西达45.5%。四直辖市负债用于土地收储的比重较高,北京占比44.4%、上海22.5%、天津19.2%、重庆16.8%,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地区房地产市场需求较大,政府供地压力大,相应地收储土地较多、投资较大所致。
6. 举债主体构成。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举债主体。典型省市包括:湖南、重庆、安徽、湖北、江苏、陕西、厦门和海南,占比超过50%,最高的湖南省融资平台举债主题占比达63%;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是地方政府的第二大举债主体,在有些地区甚至超过了融资平台。山西、新疆、宁夏、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此类举债占比分别达58%、52%、51%、50%、48%、44% 和46%;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企业是地方政府第三大举债主体,尤其是福建省、甘肃省、上海市、天津市和浙江省等地,此类举债主体占比超过30%,其中福建省此类举债主体融资比例占49%;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第四大举债主体,尤其是北京市,其50% 的地方政府债务是通过此类举债主体形成的,另外河南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此类举债主体占比也在20%~25%之间,其他省市基本维持在15%左右的水平。
地方债务与土地财政关系及偿债风险分析
分析可知,全国平均债务率水平是120%。其中,较高的省份有:重庆190%,湖南165%,天津、陕西、河北均在150%以上,山西、上海、云南、吉林均在140%以上。进一步分析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与财政收入的比值,全国平均水平是70%。其中,较高的有:北京100%,重庆、贵州、云南、湖北、上海五省市均在90%以上,吉林、海南、河北、四川等省在80%以上。
地方政府债务中,有相当一部分要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偿还。从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额占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比例看,全国平均水平是40%。其中,较高的有:浙江、天津接近65%,福建、海南、重庆均在50%以上,江西、上海、湖北、四川在40%以上。这些省份绝大多数处于东、中部,前文分析已表明房地产市场需求较大、土地收储占用资金较多,导致债务规模较大;相应地,也决定了土地出让收入需承担更高比例的债务偿还。因此,主要债务风险将与各地房地产市场能否健康发展有关。
(朱道林为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教授,谢保鹏供职于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