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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探讨——宁夏实践浅析时间: 2016-12-04信息来源:张宇 作者:hjr_admin 责编:
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6.09.006制定合适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强化耕地保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以及保障国家和地区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因此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一次全新调整,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新标准实施以来的征地实践看,其对深化宁夏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管理发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宁夏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特点
宁夏实施的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按照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总体调控、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工作思路,遵循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协调平衡、程序合法性、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及新旧标准合理衔接等原则,对各市、县(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土地权益人进行充分调研,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农业产能等相关经济指标,组织各市、县(区)对征地补偿标准研究论证并通过一定范围的公众听证,最终确定补偿标准调整范围和幅度。
结合宁夏各市、县(区)城镇化水平、发展状况和土地区位因素等,在确保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技术方法紧密衔接的前提下,银川市、石嘴山市市辖区沿用区片综合地价法测算征地补偿标准,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和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及所辖区域采用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其中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农用地等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采取多因素分析方法划分区片,并运用年产值倍数法、农地价格修正法和征地案例比较等方法,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综合考虑了各地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以及多种经营水平、区位等因素划分不同区片,并以不同区片的主导耕作制度、主要农作物及其前3年的平均产量和相应农产品价格计算其综合年产值,并通过土地附加收益修正、确定统一年产值。具体看有以下特点:
相对完善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地类体系。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增加了园地、林地、人工牧草地、天然牧草地、宅基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明确了征收未利用地远远低于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引导和支持多使用未利用地、少占用耕地,最终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保障了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协调。新征地补偿标准呈现出比较显著的空间分布规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活水平以及土地类型、质量、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和农民土地投入等因素基本保持一致,自流灌区与扬黄灌区征地补偿标准明显高于中部干旱区和南部丘陵区,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经济相对发达、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明显上调。
缩小了地区之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差距。宁夏平原地区10县(市、区)区域内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差异由8%降至4.09%,中部地区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差异由25.96%降至4.75%,南部山区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差异由24.84%降至5.31%。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存在的一些问题
省(直辖市、区)级政府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原则性、区域性、统领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的产物,难以完全针对实际、面面俱到。总体看,目前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还存在一些问题:
鱼塘的补偿标准。鱼塘大体可分为精养和粗养鱼塘两种,宁夏近年来的水产养殖业发展迅猛,水产养殖总面积超过75万亩,全区水产养殖人均占有量连续多年位居西北之首,但调整标准时鱼塘的补偿标准没有细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就可能会引发矛盾。
林地的补偿标准。截止2014年宁夏林地管护面积超过3200万亩,其中有林地约占8.13%、灌木林约占21.75%、其他林地约占70.12%,按照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调整补偿标准时增加了“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灌木林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没有细分出其他林地的补偿标准。
人工(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规定“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20%执行”,但宁夏多个市(县、区)境内(如银川市、平罗县、贺兰县等等)没有旱耕地,在该区域征收人工(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和未利用地时,其补偿标准没有了参照依据,导致无法实施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法探讨
(一)关于鱼塘补偿
方法一:参照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定,鱼塘的补偿标准“按所在区片水浇地的80%执行”;
方法二:征收精养鱼塘可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粗养鱼塘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80%执行。
(二)关于其他林地补偿
宁夏绝大部分土地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赖以保护环境的主要是灌木林地、天然草地和其他林地,基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需求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其他林地时可参照征收灌木林的补偿标准,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
(三)关于未利用地补偿
方法一:参考邻近市(县、区)旱耕地补偿标准,并按该补偿标准20%执行;
方法二:以宁夏全区的旱耕地补偿标准平均数作为基数,再按其20%进行补偿。
(作者供职于宁夏土地征收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