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统筹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建设(6.3--6.4)时间: 2019-11-29信息来源: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7年1月 作者:主编 陈宣庆 张可云 副主编 孙广宣 周毅仁 责编:qgy
6.3 统筹区域发展制度基础建设的设想
我们认为,未来中国统筹区域发展制度基础建设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即建立健全统筹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什么管)、完善统筹区域发展的管理机构与组织(谁管)、明确统筹区域发展规划与政策的作用对象(管谁)以及规范统筹区域发展政策决策程序(怎么管)。
6.3.1 建立健全统筹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解决区域问题,统筹区域发展是当前中国面临的重大而又现实的社会经济问题。为此,中央政府也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和中部崛起等诸多战略构想和政策措施。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战略构想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中国区域经济问题仍然十分严峻。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战略构想和政策措施缺乏法律权威的保障,对各级区域利益主体的约束力不大,在贯彻执行上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正因为如此,中央政府应尽快着手进行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赋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与政策的法律地位,增强这些规划与政策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证统筹区域发展构想的顺利实现。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协调区域规划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建设和支持。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国土广阔的大国,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域经济差距和诸如落后病、萧条病、膨胀病等区域问题必然长期存在。因此,统筹区域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协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样的长期时间范围内,为了保证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的各项规划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保持国家政策的有效性与连续性,增加规划和政策的透明度,就必须有科学权威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在当前形势下,中央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有必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委员会,共同制定《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法》和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落后区域开发法》、《萧条区域振兴法》、《区域经济规划法》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法》等,将国家的统筹区域发展的相关行为和政策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处,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统筹区域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顺利贯彻落实,从而最终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只是法律学者的事务,需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特别是经济学家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员乃至是企业家的广泛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的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在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确定国家统筹区域发展规划与政策的总体目标、原则、宗旨、机构、作用对象和实施程序。总体目标的确定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协调发展、共同富裕的方针。根据统筹区域发展的总体目标、原则和宗旨,科学制定统筹区域发展的主要内容,包括战略构想、战略步骤、战略重点、战略布局和主要政策措施等。根据国家现实情况和经济发展趋势,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地位及其各自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角色作用,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制定宏观的统筹区域发展战略构想、重点和政策措施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而构想的实施和政策措施的落实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中央各部门需要在资金和政策投入上对问题区域实行倾斜;发达区域要对不发达区域提供力所能及的发展援助。这样一来,各级政府在统筹区域发展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中央政府对各个区域以及部委之间的经济利益进行协调和统筹安排。
在统筹区域发展法律法规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地位作用是不一样的。《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法》主要是对中央区域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原则、国家政策对区域范围的界定、标准区域的划分和问题区域的识别、区域发展基金的筹措和使用、各级区域管理机构与组织的权限、各项区域政策工具的使用和评估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来调节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保障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按法律关系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协作关系和互助关系,同时保障国家关于统筹区域发展的总体布局、分工合作、配套政策等依法得到贯彻实行并且进行有效的监督评价。除此之外,为了规范不同方面的统筹区域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例如,为了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需要制定《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统筹区域发展中的区域调控职能和事权、财权等权利关系做出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保障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等战略构想的实施,还需要制定《落后区域开发法》、《萧条区域振兴法》等,根据不同问题区域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和方案,并将这些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保障这些政策措施得以顺利贯彻实施。以西部大开发为例,有专家认为当前的西部大开发至少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立法工作①:第一,产权保护法律。通过制定保护投资、开放和开发的法律法规,诸如对西部地区各种资源和能源产权的取得界定、保护等统一规范,建立西部经济开发激励机制,鼓励西部社会主体在西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更有积极性。第二,环境保护法律。西部经济发展落后,自然环境较为脆弱,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我们不能走过去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必须在开发资源和发展经济的同时,妥善保护好西部的生态环境,实现西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法律。西部面积广阔,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这也成为制约西部大开发的“瓶颈”,而要促进广大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迅速改善,仅靠国家财政的投人是不够的,必须吸引大量的民间和国外资本进入,而要吸引这些资本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基础设施投资的产权、回收方式等。第四,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律。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居住范围很广,而且中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在西部,因此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大量与民族自治有关的问题和事务,处理这些问题和事务就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当前中国建立健全区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是出台区域规划相关法规条例。在“十一五”规划期间,国家明确提出将把区域规划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并把长江三角洲和京津冀两个区域作为制定区域规划的试点。可以说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越来越成为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中国对区域规划的编制,还缺乏一部权威的法规条例来加以规范。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区域规划,当前需要中央政府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制定《区域规划编制条例》,明确规定区域规划的性质、基本任务、遵循的原则、区域规划的内容以及报批程序等,从而确保编制的区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3.2 完善统筹区域发展的管理机构与组织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这类机构不论如何设置,都是立法的产物。而且,必须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对区域政策与规划负责。中国有许多部门(中央政府部门)涉及对地方的管理,但几乎无一部门具有立法意义上的区域政策与规划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部门与区域冲突有加剧之势。改革在呼唤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
未来应该设置职能明确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或区域政策部,为了分析方便,暂定未来的中国区域管理机构的名称为“区域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政策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中国区域管理委员会设置可采取两种模式,即联合职能部门模式或专门职能部门模式。
联合职能部门模式可作为过渡模式,即成立一个跨部委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部委的代表组成,以少数几个部委为核心,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中央各部门的区域资源使用必须征求区域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凡涉及多个地区的重大项目必须征得区域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或者由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地区经济司以及各国务院有关部委涉及区域管理的部门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一个区域管理委员会,协调并统一区域政策。未来的区域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提出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关系协调的政策建议并报请中央与立法机构审批,具体执行经立法程序通过的政策、规划与其他规则,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调不同地区利益主体间关系并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统一管理专门的区域基金(需要设立)或约束有关部门的区域资源的使用方向,具体负责区域划分工作,组织实施全国性跨区域重大项目,组织研究重大区域问题,等等。
区域管理委员会由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双重领导,其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见图6-2。在该图中,最关键的是成立机构与明确区域管理的立法程序。区域管理委员会提出有关区域问题的建议,报有关部委提意见,并呈交全国人大审议。若全国人大通过提议,则由区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若提议遭否决,且提议涉及重大问题,则交由中共中央与全国政协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结论提供给区域管理委员会,区域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意见重新研究,并将新提议报全国人大。
专门职能部门模式是在国务院设置一个独立的部委级区域管理委员会,将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地区经济司以及各国务院有关部委涉及区域管理的部门等职能部门并人区域管理委员会,并集中现有的各种分散于各个部门的区域政策资源,成立一个“中国区域发展基金”,使之成为区域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调控资源。将目前分散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与事业单位的区域管理和研究功能集中于区域管理委员会,各部委涉及地方的事务特别是涉及多地区的事务必须报告区域管理委员会并由区域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在标准区域框架确定后,区域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设立若干个区域政府办公室。
就近期机构改革的可能性而言,应考虑成立松散型的区域管理委员会,而从长远的区域关系协调来看,必须建立专门的区域管理委员会,因为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区域间的利益矛盾会越来越多,对政府调控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越来越多,不如此则很难聚合中国各地区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暴露出的区域大战充分说明了规范区域管理机构设置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除在中央设立职能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区域开发机构。此外,在规范全国综合经济区域的划分后,每个区域都应设立一个区域管理机构。
除中央政府外,区域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其他一些机构或组织。在立法机构通过或中央政府批准后,区域政策实施的组织机构有国家、区域与地方两个层次。国家层次的组织主要有:中央政府及其下属的区域管理机构、立法机构、国家区域发展基金和全国性的区域开发机构协会组织;区域与地方层次的组织主要有区域层次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地区协调发展委员会、区域层次的发展基金、区域开发代理和其他区域开发机构。一般而言,国家层次的组织的决策与行动要通过各种区域层次的组织间接作用于区域经济实体(即区域政策作用区域内的企业与个人)。各种区域政策组织间的关系可用图6-3表示。在区域政策完善的国家,这些区域政策组织设置比较合理,但名称不尽一致。当前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正处在由政府主导型向企业主导型过渡的转型阶段,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在加强行政体系内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同时,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和鼓励企业之间跨区域的合作行为,从而为企业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6.3.3 明确统筹区域发展规划与政策的作用对象
区域划分特别是综合经济区域的划分是中国传统的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已有不少的专家学者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了诸多方案。著名经济学家周起业在分析各国区域划分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划分综合经济区(即一级标准区域)的三条基本原则:①综合经济区的划分要服从国家区域分工的需要,同时必须尽可能使各经济区能依靠自己的条件发展生产,在相当大程度上满足本地区生产与生活需要;②综合经济区是由中心城市与其腹地结合组成的区域;③各级经济区的界线应尽可能与行政区的一致。依据以上原则,周起业教授主张把全国划分为6个一级综合经济区:①东北区,包括江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三盟一市;②华北区或黄河中下游区,包括内蒙古中西部、山西、河南、河北、山东、北京和天津;③华中区或长江中下游区,包括湖南、湖北、江西、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④东南区,包括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以及港澳台地区;⑤西南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西藏;(6)西北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李善同研究员提出将中国划分为8大经济区域,分别为:南部沿海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东部沿海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北部沿海地区,包括山东、河北、北京、天津;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长江中游地区,包括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黄河中游地区,包括陕西、河南、山西、内蒙古;西南地区,包括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北地区,包括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②。
同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的刘勇研究员在借鉴美国区域经济划分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将中国划分为3大宏观经济带10个综合经济区的方案,其中3大宏观经济带为:东北及东部沿海经济带,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等13个省份(今后还将包括港澳和台湾省);东部及近西部地带,包括重庆、四川、湖南、湖北、安徽、江西、陕西、宁夏、甘肃、山西、河南、云南、贵州和广西等14个省份;远西部地带,包括内蒙古、青海、新疆、西藏4个省份。10个综合经济区分别为:东北综合经济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京津冀鲁沿海综合经济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4个省份;沪苏浙沿海综合经济区(或长江三角洲综合经济区),包括上海、江苏和浙江3个省份;闽粤琼沿海综合经济区,包括福建、广东和广西3个省份(未来还包括港澳和台湾地区);黄河中上游综合经济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山西和河南5个省份;长江中上游综合经济区,包括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安徽和江西6个省份;珠江中上游综合经济区(或滇黔桂综合经济区),包括云南、贵州和广西3个省份;内蒙古综合经济区,包括内蒙古1个省份;新疆综合经济区,包括新疆1个省份;青藏高原综合经济区,包括青海和西藏2个省份①。
纵观这些综合经济区的划分方案,不管是6大经济区还是8天经济区,抑或是10大经济区,都是以目前中国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组合,并没有真正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而且这些综合经济区的划分方案,基本上是定性分析的结果,缺少充足的定量分析和理论基础。况且中国是个大国,内部区域差距十分突出②。未来标准经济区的划分,应该是一个具有不同层级结构的系统。考虑到中国地域辽阔,未来的标准区域至少应该包括四级:第一级标准区域以省份为基本空间单元,每个区域包括若干个省份,这个层次的标准区域框架主要服务于区域战略的制定;第二级标准区域以地市为基本空间单元,可打破省份区域界线,每个区域都应该有实力较强的中心城市,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市的影响范围,这个层次的标准区域可作为区域经济合作政策的空间范围;第三级标准区域以县为基本空间单元,每个区域包括若干个县,各个区域必须至少有一个中等城市或小城市作为经济中心,这个层次的区域可作为识别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区域的基础;第四级标准区域以乡镇作为基本空间单元,每个区域由若干个乡镇组成,必须至少有一个中心镇或城市作为中心,这个层次的标准区域主要用来识别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区域。这四级标准区域均可作为制定区域规划的基础,具体区域划分指标与方法需要专门研究。
在问题区域划分方面,我国目前只确定了贫困地区界限,没有萧条地区与膨胀地区划分框架。要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并预防东部地区可能由膨胀而导致的萧条病,应着手制定完善的问题区域划分框架。由于问题区域的识别涉及到利益的区域间转移,会影响多种利益主体的切实利益,根据国外经验,在确定问题区域框架前,必须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①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即前面所说的区域管理委员会,由其来统一负责问题区域识别的管理与协调工作;②明确标准经济区区划体系,标准经济区区划体系是问题区域识别的基础;③政府职能部门、区域经济研究者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只有多方参与,才有可能划定为绝大部分人所接受的问题区域框架;④明确平衡经济、政治与民族问题的长远战略,因为问题区域框架是服务于区域战略需要的,没有明确的战略,问题区域很难确定;⑤建立中央政府区域发展基金,以其作为支持问题区域发展的手段;⑥明确区域管理程序。在这六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尽可能完整地划分出问题区域的框架,包括落后地区、萧条地区与膨胀地区的明确界限。
问题区域识别对完善区域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需要在具备条件后认真研究,审慎决策。在识别问题区域时,需要对县与乡镇级行政区的发展历史与现状逐一进行研究,划分出中国的落后区域、膨胀区域与潜在的萧条区域,并在此基础上为协调地区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调整与改造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以及预防东部发达城市地区的膨胀等制定具体、详细、明确的区域政策工具与规则。
6.3.4 中国区域管理的运作程序
完善未来的区域政策不仅要合理设置区域管理机构,而且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政策确定明确、具体的政策程序。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区域政策程序一般有五种,即不需协商程序、协商程序、合作程序、共同决策程序与同意程序①。在这五种程序中,由不需协商程序到同意程序,立法机构的作用是逐渐增强的。未来的区域政策程序应以后四种为主。不同内容的区域政策的程序可以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区域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越大,越需要立法机构的广泛参与。重大区域政策决策需要采取共同决策程序,见图6-4。在程序确定后,需要明确具体的奖励或限制特定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
在明确中央政府与立法机构在区域政策决策中的程序和作用后,还需要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区域政策制定与实施中的职责。
各级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发展战略时,应认真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落后区域、膨胀区域与萧条区域(包括老工业基地和衰退的资源开发区等)的识别与分级工作,上报中央政府。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老工业基地调整与改造政策(即萧条区域政策)尚未出台之前,应考虑将全国各地区的萧条地区或膨胀区域(潜在的萧条区域)纳入中央政府支持地区之列,不能仅将考虑范围集中在东北地区。
6.4 本章小结
实现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必须完善区域管理的制度基础建设和政策支持。统筹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建设,可以从区域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区域管理主体和客体以及区域管理运作程序四个方面着手,根据当前中国区域管理制度基础面临的主要问题,完善中国的统筹区域发展制度基础建设。
统筹区域发展,关键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区域管理的制度基础,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区域管理的依据即法律法规体系,区域管理的主体即组织机构设置,区域管理的客体即作用对象识别,以及区域管理的运作程序。
要统筹区域发展,完善区域管理制度基础,首先要有科学权威的区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在区域管理的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主要职能是通过鼓励或限制性的措施,为区域内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市场行为提供一个基本的活动框架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区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不同的层次。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法是区域经济发展与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地位;区域管理法规条例是区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对中央区域管理的有关政策的落实做出具体安排部署。
在区域政策研究中,区域政策机构一般指区域管理中的决策制定主体,也称区域管理机构,而区域政策组织则是指在一个规范的框架内相互作用的一系列区域政策行为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安排。由于不同国家的基本制度存在一定差异,在中央政府中区域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各种制度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类,即分立的职能部门模式、专门的职能部门模式和联合的职能部门模式。区域管理机构主要通过区域政策调控并影响区域发展。除中央政府外,区域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其他一些机构或组织。在立法机构通过或中央政府批准后,区域政策实施的组织机构有国家、区域与地方两个层次。国家层次的组织主要有:中央政府及其下属的区域管理机构、立法机构、国家区域发展基金和全国性的区域开发机构协会组织;区域与地方层次的组织主要有区域层次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地区协调发展委员会、区域层次的发展基金、区域开发代理和其他区域开发机构。
区域管理的作用对象主要是问题区域。但在识别问题区域之前,要有一套完善的标准区域划分体系。因此,区域管理作用对象的问题实际上是区域划分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包括标准区域划分和问题区域识别两个方面。标准区域划分是一种功能区域(或称为极化区域)的分类方法,也就是将具有一定的功能内聚性、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的空间单元识别出来,进而由这些基本的空间单元构成一套完整的覆盖全国国土范围的标准区域划分体系。问题区域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标准划分不同的问题区域类型。而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区域,需要制定不同的区域规划和政策。
当前中国区域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少权威立法来规范政府进行区域管理的行为;政府缺少明确的区域管理目标,导致短期行为与机构重复设置严重;政府自身的行政管理权与经济调控权界限不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明确;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暖昧,政府经济管理者与产权所有者身份不分;在区域划分方面,目前中国不存在可供区域管理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
未来中国统筹区域发展制度基础建设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即建立健全统筹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什么管)、完善统筹区域发展的管理机构与组织(谁管)、明确统筹区域发展规划与政策的作用对象(管谁)以及规范统筹区域发展政策决策程序(怎么管)。
当前中国建立健全区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是出台区域规划相关法规条例。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区域规划,当前需要中央政府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制定《区域规划编制条例》,明确规定区域规划的性质、基本任务、遵循的原则、区域规划的内容以及报批程序等,从而确保编制的区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有许多部门(中央政府部门)涉及对地方的管理,但几乎无一部门具有立法意义上的区域政策与规划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部门与区域冲突有加剧之势。改革在呼唤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
未来应该设置职能明确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或区域政策部,为了分析方便,暂定未来的中国区域管理机构的名称为“区域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政策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中国区域管理委员会设置可采取两种模式,即联合职能部门模式或专门职能部门模式。
未来标准经济区的划分,应该是一个具有不同层级结构的系统。考虑到中国地域辽阔,未来的标准区域至少应该包括四级:第一级标准区域以省份为基本空间单元;第二级标准区域以地市为基本空间单元;第三级标准区域以县为基本空间单元;第四级标准区域以乡镇作为基本空间单元。问题区域识别对完善区域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需要在具备条件后认真研究,审慎决策。在识别问题区域时,需要对县与乡镇级行政区的发展历史与现状逐一进行研究,划分出中国的落后区域、膨胀区域与潜在的萧条区域,并在此基础上为协调地区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调整与改造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以及预防东部发达城市地区的膨胀等制定具体、详细、明确的区域政策工具与规则。
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区域政策程序一般有五种,即不需协商程序、协商程序、合作程序、共同决策程序与同意程序。在这五种程序中,由不需协商程序到同意程序,立法机构的作用是逐渐增强的。未来的区域政策程序应以后四种为主。不同内容的区域政策的程序可以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区域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越大,越需要立法机构的广泛参与。重大区域政策决策需要采取共同决策程序,在程序确定后,需要明确具体的奖励或限制特定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
第六章注释
第177页
①魏恩荣:《健全西部区域发展的专门法律》,载《西部大开发》,2002(9)。
第181页
①周起业、刘再兴、祝诚、张可云:《区域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223页、②李善同、候永志:《中国大陆:划分8大社会经济区域》,载《经济前沿》,2003(5)。
第182页
①刘勇:《中国新三大地带宏观区域经济格局的划分》,载《地理学报》,2005(3)、②关于中国区域经济差距的分析成果很多,可参见杜平主编:《西士取金——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与商业机遇》,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杨开忠:《迈向空间一体化一—中国市场经济与区域发展战略》,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刘树成等:《中国地区经济发展研究》,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罩成林:《中国区域经济差异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7年版;魏后凯等:《甲国珀区发展一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地区差异》,北京:经济簧理出版社!997年版;张可云:《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现状与趋势分析》,载《开发研究》,1998(5)。
第183页
① 关于这五种程序,详见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商务印书馆205年版,第127-131页。&